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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污水综合治理项目(项目名称)施工甲子湾污水处理厂工程标段
答疑文件(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隆昌市污水综合治理项目施工甲子湾污水处理厂工程标段提问答疑如下:
(一)1、业绩:近年(2019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1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9000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污水治理工程、污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得4分,近年(2019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增加1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9000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污水治理工程、污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
注:1、以上已完成业绩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和交(竣)工验收报告,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业绩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协议书。否则视为无效业绩。2、业绩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已完成业绩时间以交(竣)工时间为准,以交(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时间为准,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鲜章,其中合同协议书须体现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关键信息,否则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或其他客观证明材料能证明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信息(须业主加盖鲜章及含业主联系方式)。
2、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建或参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质量奖(指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的,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注:1、以获奖证书颁布时间为准。2、同一个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时,按高级别奖项计分,且同一等级的多个奖项只按一个计分。3、获奖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须一致,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材料来证明其所附奖项的继承性,否则该奖项不予认可。4、提供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得3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得4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综上:1、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望贵单位及时改正招标文件!
答:
第1条:本项目为污水综合治理项目,投标最高限价******.06元,招标公告以及评标办法中业绩要求为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9000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业绩,跟本招标项目施工内容、工程规模相符合,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招标公告注释第3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要求。
第2条: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企业不在少数,设置国家级质量奖加分既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奖项,亦不不属于特定行业奖项,此项评分设置旨在为本项目选择综合实力强、质量管理和施工技术先进的投标人,不存在排斥投标人的情形。
第3条:本项目资格设置,基本资格为最低的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基准分值为3分,分数基础值最大,高于该资格的加1分,最高5分。基准分大于加分,分值设置合理。
(二)1.隆昌市污水综合治理项目甲子湾污水处理厂工程标段,在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第3.1.2业绩要求 限定为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污水治理工程、污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并在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第2.2.4(4) 业绩与企业资信“1、业绩:近年(2019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1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9000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污水治理工程、污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得4分,近年(2019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增加1个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9000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污水治理工程、污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 该项目属于市政公用类项目中的排水专项中的污水项,故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违反了招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条件,因此请将业绩修改为市政公用工程。 2.在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第2.2.4(4) 业绩与企业资信 “2、投标人近三年(2019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建或参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质量奖(指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的,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而本次招标项目为隆昌市污水综合治理项目中的一个子项,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也没有要求该项目(隆昌市污水综合治理项目)需要获得国家级奖项,故该条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应取消。。
答:
第1条:本项目为污水综合治理项目,投标最高限价******.06元,招标公告以及评标办法中业绩要求为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9000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业绩,跟本招标项目施工内容、工程规模相符合,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招标公告注释第3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要求。
第2条: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企业不在少数,设置国家级质量奖加分既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奖项,亦不不属于特定行业奖项,此项评分设置旨在为本项目选择综合实力强、质量管理和施工技术先进的投标人,不存在排斥投标人的情形。
招标人:隆昌市润泽水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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