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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报废处置(453辆)”项目
四川泸州
招标公告
交通
发布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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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报废处置(453辆)”项目
项目编码: GR2022SC****** 挂牌价格(万元): 14
价格说明:
首次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22-03-15
挂牌截止日期: 2022-03-28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

情况
转让方名称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主管集团部门名称 泸州市财政局
住所/注册地址 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军
注册资本(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经济类型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企业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K******XB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泸州市财政局
批准单位名称 泸州市财政局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文件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泸州鑫诚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泸州市财政局
核准(备案)日期 2022-01-26
评估基准日 2022-01-20
评估报告文号 泸鑫诚评报字【2022】02号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13.4573 万元
账面净值 业务无法提供
备注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14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不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四川省内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三、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事项披露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1.委托人或产权持有人提供了公告满拟处理的交通事故违法车辆清单显示;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车辆为202111日到2021731日期间扣留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453辆。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在泸州公安局交通支队互联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列入评估范围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仍未到交警部门接受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人拟对该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评估人员仅关注委估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不对委估资产的法律权属发表任何意见和予以保证。

2.本次评估目的为报废处置,即使车辆物理状况符合上路条件,因其无法办理机动车上户手续,故均按报废回收价值进行评估。

3.本次评估价值不含相关的税费,并已扣除车辆拆解等费用,为泸州本地提车价值,由买受人自行拆解。

4.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现场查勘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其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本报告假设评估对象处于拟报废状态。



其它披露事项

一、本次所有罚没机动车整体作为转让标的,按机动车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本次处置的所有机动车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机动车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三、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四、本次处置的所有机动车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五、受让方运输机动车离开保管场地即视为该机动车完成交付,交付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交易标的转让价款不通过西南联交所结算,受让方交易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八、看车地址:

泸州市交警一大队,联系人:王皓,联系电话:******

泸州市交警二大队,联系人:周菊玲,联系电话:******

泸州市交警三大队,联系人:汪国良,联系电话:******

泸州市交警四大队,联系人:狄尧,联系电话:******

九、意向受让方需承诺: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纳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或存在本所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转至转让方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十一、交易标的成功转让后,西南联交所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下保证金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转让方确认价款到账说明后,由西南联交所原渠道退还给受让方。

十二、转、受让双方应共同配合,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十四、本项目挂牌交易期间可能涉及扣留车辆数量变化,则按照成交实际数量交易,涉及到的车辆,该车辆价值按评估价计算,交易成功后在交易总金额中扣除。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万元) 3
交纳截止时间 2022-03-28 16:00:00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西南联交所收到转、受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和转让方确认价款到账说明后原渠道退回受让方账户。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产权交易合同 下载
车辆清理登记表 下载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李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项目报名联系人: 甘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家合格意向投资方,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十八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十九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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